社會保障的根本原則就是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所有社會成員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經濟學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指出:“社會保障政策可以擴大一國的經濟福利,因為窮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損失,使社會總效用增加。”它通過設計一種制度,使人們不因沒有特權而受到傷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會地位而變得卑賤。
其作用有四:
保障權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在西方被統稱為“福利權利”或“社會權利”,被視為對基本公民權的拓展,或社會公民權的一部分。聯合國《人權宣言》中有關“福利條款”對這一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社會保障把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會保障,意味著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證,從而在一個公平的起點上參與社會競爭。
保障機會公平。機會公平是指,任何社會成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都應被覆蓋在社會保障范圍內,均等地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在中國,一些富人把窮人當作智力低下、不負責任甚至天生懶惰的人。這是不對的,中國窮人絕大多數勤勞、本分、責任性強,他們之所以受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機會缺乏所致。社會保障制度可使他們中的悲觀者前行,他們中的無力者有力,增強他們的機會,從而為他們創造一個盡可能公平競爭的起點。
維護規則公平。規則公平指一視同仁,既不能對弱勢群體歧視,又不能對特權階層傾斜。通過社會保障機制,重點保護社會的極端貧困人口(即在絕對生存需求線下的群體)。因為和高收入群體相比,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從風險管理獲得的保護也是最不完善的。這就意味著,不實施社會保障,他們可能落入所謂“貧困陷阱”之中,形成惡性循環。
調節分配公平。我們說,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損害效率。當前,一些國有單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與分配不公有關。那么,社會保障通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進行調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差別,緩解社會矛盾,有利于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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