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監察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人員配備,并對監察人員加強培訓,加深其對相關法律條款的理解,提高執法素質、執法技巧。
有關專家還建議,通過實現勞動關系三方協作聯動,將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招用工情況納入誠信評價體系,設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式,確保有效維護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除了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新《勞動合同法》還明確和強化了勞動行政部門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與監管職能,以避免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同時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旨在提高違法成本,遏制勞務派遣濫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舉措。但僅靠罰款能否起到這一效果?如何確保法律在執行過程中不淪為“一紙空文”?
對此,律師事務所表示,勞動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加大了對違法勞務派遣公司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成本,壓低了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違法獲利的空間。在他看來,以往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標準過低,勞務派遣單位獲得的非法利益遠遠高于違法成本,就可能出現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獲得額外利益鋌而走險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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