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基本養老保險級統籌很難一步到位,但此改革必須加速,這不光有利于解決社保制度的不公平,同樣有利于養老金入市后的投資運營。
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制度,而且是“大統籌、小賬戶”制度,即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工資的20%,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負擔工資的8%,這部分進入個人賬戶,退休后分月支取。這種制度下,參保的個人將來能夠從養老保險中得到多少養老金,主要取決于統籌部分的多少,而統籌部分的多少,與統籌層次的高低,大有關系。
目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相當低,實現省級統籌的省份只有7個。這樣的結果是,養老保險基金碎片化,分散在全國2000多個管理單位的賬戶上。統籌層次低,不能實行全省或者全國的統籌,使得養老保險既損害效率,也扭曲公平。從效率損失來說,數萬億元養老保險基金由2000多個社保單位獨自管理,無法進行高效率的投資運營,無法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分散管理還存在管理成本高,被挪用擠占貪污的風險大等問題。從公平性來說,統籌層次太低,對于大量流動性的參保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為什么說統籌層次低,對于流動性的參保者是不公平的呢?
目前,中國經濟地域發展極不平衡,東部一些省份經濟發展快,對勞動力的需求多,而這些地方所需勞動者大多數來自中西部以及東北的流動人口,也就是農民工。農民工們在東部發達省份就業的時候,當地政府都會強制要求參加養老保險。但當這些流動性勞動者在未來退休的時候,卻無法從這里領取養老金。因為當地一般都有規定,將來能夠領取養老金的,只能是在當地連續繳納若干年養老保險的人。而流動性勞動者絕大多數很難達到規定的年限要求。而當他回到他戶籍所在地的時候,因為他在當地也沒有按照規定連續交納相應的養老保險,所以,在當地也無法領取養老金。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只能做到的是,允許參保的流動勞動者將自己個人賬戶中的保險金轉走,而進入統籌賬戶的養老保險金則不能轉走。就是說,你可以將你個人繳納的工資8%的部分轉走或取出,但單位為你繳納的20%的部分,必須留在企業所在地,為當地參保者服務。這樣就造成一方面參加養老保險的流動勞動者未來無法從統籌賬戶中獲得養老金,另一方面,這些接納流動勞動者的地方,統籌 賬戶會有充裕的資金。勞動力流入地統籌賬戶養老金充足,而勞動力流出地養老金入不敷出,各地之間養老金失衡,養老人口贍養失衡,這正是統籌層次低,各地各自為戰的結果。
勞動力流出地的勞動者,在流入地參加社保,繳納養老保險,但將來退休后并不能從這些地方得到養老金,如果實行全國統籌,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一個人只有一個養老金賬號,他無論在什么地方繳納養老保險,無論他轉換多少工作地方,也無論他將來哪里退休,只要他達到制度所規定的連續繳納年限,他就可以在退休時領取到養老金了。這種全國統籌的辦法,在全世界實行統籌性養老保險的地方,都是一樣的,并不可能出現中國這種地域分隔、畫地為牢的現象。
那么,對目前基本養老制度進行改革,建立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嗎?
從理論上來說,既然實行統籌制度,那么, 實行全國統籌,調劑余缺,抽肥補瘦,就是統籌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問題遠比理論更為復雜。此項改革 ,不但涉及利益沖突,而且還存在具體操作中的技術障礙。
從利益的沖突來說,養老保險資金充裕的地方,當然不愿意讓他人分享自己的好處,不愿意把自己充裕的資金拿出來讓困難地區分享。雖然這些地方往往充分利用了流動勞動者的貢獻,但利益調整絕非易事。另外,分散在全國2000多個單位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也是管理部門的巨大權力和利益所在。實行全國統籌意味著這種權力和利益的喪失,必然受到這些管理者的抵制,哪怕是那些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將管理權限上交,換取全國統籌的好處。
而從具體操作層面來說,由于統籌層次低,全國各地對于養老保險的制度也是碎片化的,各地都有不同的實施細則,甚至在繳納的比例、年限等方面也是各行其是。如果實行全國統籌,則意味著不論此前以什么樣的比例和標準繳納,統籌后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全國統一。這當然是一種新的大鍋飯,使得那些原來繳納更多、貢獻更大的地方和人員心中不服。如何在細節設計上技術操作上做到更加公平合理,使所有利益相關方都能夠基本接受,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技術細節至關重要。
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改革面臨的阻力和挑戰決定了改革必然是漸進的,必然是一步步逐步推進的,但這項改革是大勢所趨,不能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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