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來作為一種激勵制度來體現。派遣員工(又稱勞務工)經過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現優秀的,可以轉為正式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這也是國家政策的趨向,而在實際用工中勞務工與正式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確實存在差異。勞務工除正常工資、年終雙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及獎勵。
二、降低繳納社會保險的成本
勞務派遣機構有很多合作安置渠道,在安置工人和招工等方面有諸多優勢,派遣機構可以在全國多個區域建立社保賬戶,選擇社保費用繳納標準最低的地區繳納。
三、有效、合法減輕稅費
企業從勞務派遣機構輸入的人員不得作為本企業計稅工資人數。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機構的勞務費用(包括工資及社會保險費),憑勞務派遣機構開具的發票予以稅前扣除。
四、如進行完全派遣,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招聘、培訓成本。
如何減少風險有效
一、有效規避裁員(特別是大批量裁員)的風險:
一旦用人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人力資源使用數量上的裁減,如果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必然引起勞動關系的解除,這種解除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經濟補償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費或雙方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作為條件與勞務派遣機構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勞務派遣機構去承擔由裁員而產生的大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從而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
二、有效防范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
由于勞動者的無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或特殊勞動關系的解除(如因為不勝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導致對其他員工產生負面影響,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上述困境,或風險在發生之前就由于有相應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三、減少勞動糾紛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派遣服務協議,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用人單位就可避免與派遣員工在人事(勞動)關系上可能出現的糾紛。
四、解決了用工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
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機構。當勞務人員因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務關系等后期工作均由勞務派遣機構處理。避免了用工單位與勞務人員間的勞動爭議。同時使其辦理相關證明手續更加方便快捷,使入、離職時各種人事、保險轉移工作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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