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有勞務派遣工埋怨,說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兗州通運勞務公司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你!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40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6)《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提出: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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