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名稱
在勞動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服務外包關系中,對于合同名稱并無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稱可以是服務外包協議,也可以是承攬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2、與勞務提供方的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務用工關系;在服務外包關系中,發包方與服務人員無直接關系。
3、對勞務提供方的管理權限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勞動者分配工作任務,并監督指揮其完成工作任務;在服務外包關系中,發包方對服務人員無直接管理權限,服務人員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監督指揮。
4、應用的業務領域不同
實踐中,服務外包一般應用于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如行政后勤、運輸物流、日常客戶服務、基礎性生產制造等,這些業務領域無需發包方對工作過程進行直接管理和監控,使用專業化的外包服務提供商,能夠在降低自行運營的成本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勞務派遣的業務領域可以是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也可以是核心業務領域,這些業務由于各種原因需要企業直接對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安排和工作過程中的指揮監督,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為行使。如商業銀行的日常儲蓄業務屬銀行的核心業務,由于銀行柜員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一般不適合進行服務外包,須由銀行直接進行管理,因此只能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5、對外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如勞務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實際用工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在服務外包關系中,如服務人員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承包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6、勞動爭議風險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如實際用工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公司侵害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際用工單位均可能需要承擔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在服務外包關系中,由于發包方和服務人員無勞動合同關系也無實際的勞務用工關系,因此發包方不承擔任何勞動爭議風險。
7、工作成果的衡量標準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在服務外包關系中,發包方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務費,至于承包方使用服務人員的數量和時間一般和發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務費數額并無直接關系。
8、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按照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在服務外包關系中,對于承包方除國家有特殊資質要求外,承包方不需國家機關特別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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